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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双方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为由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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