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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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监狱没有探视期或要在非探视期探视): 1、向所在监狱或看守所递交探望申请;(需准备探视者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等)。 2、监狱同意后与监狱方面协商安排探望时间; 3、探望犯人。一般情况(探视期): 1、准备探视者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等; 2、在探视期进行探视。
在看守所期间,尚未被判决的人犯,只有其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申请。 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其近亲属也可以看。不能随意见家属是为了避免家属或者其他人员妨害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已经被判决关押在看守所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与其会见。但是需要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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