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不会坐牢。但是在以后征信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欠钱不还就是老赖了。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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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要尽快收集借款协议、借款项目介绍、充值记录、转账凭证、宣传广告等等证据,晚了可能平台就打不开了。如果借款协议已经脱敏,第一时间联系平台,要求解敏处理。 (2)如果在平台刚刚出现逾期时,可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商务谈判,督促立即还款。 (3)如果是正规P2P平台老板失联并不可怕,平台只是个中介,只要手里有证明借款的充足证据,可以起诉借款人还款; 如果是非正规P2P平台跑路,那就涉嫌非法集资,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等待后续处理。 (4)联系其他投资者一起进行维权,手段很多,大家可以集思广益。
平台借款逾期不一定会坐牢,被起诉的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借款逾期还不上,只是民事纠纷,不会坐牢,但借款平台胜诉后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金额超过1万的,涉嫌贷款诈骗罪: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强制执行: 1、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如果你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你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 4、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会终止执行。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其财产隐匿地; (5)传唤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或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二、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金额超过1万的,涉嫌贷款诈骗罪: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4、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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