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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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到期主动决定不续签等情形而终止的,则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但是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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