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信息系统中曾登记过户口信息,因各种原因被派出所注销户口的。 由社区民警凭当事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网上注销轨迹信息、派出所写出注销户口情况说明(因派出所工作原因被错误注销户口的),及相关证明(件),填报《注销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整理成卷宗,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报分(县、市)局审批。 同时通过派出所户籍室内勤业务权限中审批业务模块的“注销户口人员恢复”由派出所网上申报,分(县、市)局审批。 二、无户籍人员申报户口。 1、因迁出、注销人员恢复户口,网上无注销轨迹,但能查询到相关原始依据的; 由社区民警凭当事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原件、迁移证存根,及相关证明(件),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填报《恢复户口申报审批表》整理卷宗,派出所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 同时通过派出所户籍室内勤业务权限中审批业务模块的“无户籍人员申报”中“恢复户口”模块由派出所网上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 2、漏登、漏录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网上查询无注销轨迹信息的人员,又无法提供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的; 对这类情况,公安都是十分慎重的,需要详细调查核实,严格把关。必须凭本人申请详细说明生活工作轨迹,居(村)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生活工作地证明、以及其他所需证明(件),社区民警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对其活动轨迹进行详细调查,走访亲属、知情人作询问笔录,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网上进行查询比对,填报《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审批表》整理卷宗,派出所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 同时通过派出所户籍室内勤业务权限中审批业务模块“无户籍人员申报”“漏登人员”业务模块由派出所网上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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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国定居人员户口注销:凭出国护照、户口本直接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收缴身份证。 二、参军入伍户口注销:凭入伍通知、户口簿、入伍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1、正常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2、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户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3、无上述证明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
户口注销分四种情况,即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入伍以及出国。其中: 1、正常死亡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医院死亡诊断证明;不是在医院死亡的,由单位村居出具证明,派出所要进行调查;殡葬证明;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2、非正常死亡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司法部门(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和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3、应征入伍注销: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凭身份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也可凭分局下发的入伍人员名单予以注销。 4、出境、国定居注销:居民户口簿;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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