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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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金期间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1、妇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凭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明,自分娩之日起3个月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年应领取失业金的50%。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持失业人员合法的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火化证明,提供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自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还可免费享受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咨询和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人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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