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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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社保转移: 1、社保规定是可以随人的工作地点转换而迁移合并的。 2、先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办理一张“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将迁移的凭证带回户籍地,在户籍地社保局申请办理自缴费社保帐户,然后再将迁移回来的社保申请合并到现在新的帐户内即可。 4、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当事人的累计缴纳年限。
社保省内转移按照以下手续进行:新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保关系转移;新参保地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是否同意,同意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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