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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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视情况而定。如果36%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超过部分无效,如果36%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该利息有效,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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