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一条款提出了关联方(关联关系)等概念。《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关联方的判定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就可视为“关联方”。主要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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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是指与某一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同部门法在认定是否构成管理企业的标准上不完全一致。但一般是指:在金钱、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是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在利益上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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