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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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追诉标准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等,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我国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追诉的追诉标准是为:留他人吸毒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的;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毒的;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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