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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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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