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除上述处罚外,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定罪依据 原则上以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含量高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但在因犯罪嫌疑人脱逃,导致未能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时,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因犯罪嫌疑人脱逃致血液酒精含量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均未做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个别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查获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仍可以作为是否醉酒的依据。 量刑 (1)醉驾的时空环境。时间、路段、距离等。包括:醉驾的时间是深夜车辆较少时还是白天车流高峰期,醉驾持续的时间有多长,饮酒与驾驶之间间隔的时间长短;醉驾的路段是繁华闹市还是人迹稀少的区域,是普通道路还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被查获时醉驾的距离,离目的地的剩余距离。(2)醉驾的机动车车况。包括:是“铁包肉”的汽车还是“肉包铁”的普通摩托车;是私家车还是正在营运的客车;是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还是改装车、报废车;是独自醉驾还是载有亲友醉驾。(3)是否还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包括;无证驾驶或者准驾车型不符;严重超速、超载、超员;违反交通信号;吸毒后驾驶;伪造、变造、遮挡号牌等。(4)醉驾的后果。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况 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具体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2)救治病人型(尚不构成紧急避险的)。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6)被醉驾追型尾。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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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醉驾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的逃跑行为并没有单独加入法条,也就是不能以逃跑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相反,把车扔了的这种逃跑更说明驾驶员醉得厉害,丧失了基本的思维能力。
醉驾逃跑被交警逮住可以算是肇事逃逸,处刑罚或者拘役,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而相应的处罚都是根据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来确定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形成从重处罚情节,而且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驾驶员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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