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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2020-09-05 15: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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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05 回复

专业分析:

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犯罪的结局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类似,因此,在审理死缓犯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死缓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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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般程序的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要求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具体情形有: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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