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生效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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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撤诉后,还是上诉期内的,能再上诉。当事人去人民法院撤回上诉后,是否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应当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确定: 1、当事人撤回上诉后,裁定书还是上诉期内的,当事人可以再次去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撤回上诉后,裁定书已经过了上诉期的,民事裁定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次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再上诉。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但申请再审期间,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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