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四、如果确定无法调解解决,最好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向法院申请做伤残鉴定,由法院组织双方选择或者指定鉴定机构,这样最稳妥,鉴定报告效力最强。如果是自己单方寻找的鉴定机构,如果开庭时被告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支持重新鉴定的,这样既浪费时间,又损失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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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定人带伤残评定申请书、诊断证明、检查结果、损伤期内的CT、X片和诊断报告,手术病历、检查记录、身份证、户口本等到评定机构。接着评定者会评定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评定时,会在申请书中对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并发症的治疗、治疗进度,因调解要赔偿依据的情况作出说明。然后评定者要亲自接受检查,缴费。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需要这些材料:被鉴定人出入院记录;被鉴定人病历本;被鉴定人疾病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伤残鉴定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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