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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典》的第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的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独立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活动,取得民事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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