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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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2、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代书遗嘱的年、月、日; 3、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见证人资格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 3、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需要两个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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