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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 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 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计费面积: 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 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 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物业费收取标准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应当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依法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 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现实生活水平协调一致,既不能超出业主的实际承受能力,也不能一味的降低收费水平,进而造成业主房屋财产的贬损和制约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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