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情形 关于公司为保证人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加以一定的限制。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公司不具备为其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为保证人的行为能力。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被禁止行为的主体是董事、经理,而非董事会; 2、被禁止担保的主债务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3、用以担保的财产是公司的资产,如果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则不受限制; 4、董事、经理违反上述规定提供担保的,在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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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主债务人不得为保证人。 ②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 ③公司不得成为个人债务的保证人。 ④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⑤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1、超出了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存在法律规定免责情形的。 3、在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主合同进行变更。 4、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了债务的。 5、提供保证的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也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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