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硇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计算,从离婚双方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连续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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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理解如下:“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存在问题,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连续不间断的分居满两年及以上的感情状态。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应当理解为结为夫妻的两人因为感情上有矛盾等问题,分开不共同居住,开始各自自行生活,从不再共同居住生活那一天开始计算经过两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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