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双方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就有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法院首先要支持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不会支持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要求。因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有一个正确的导向,这就是要使合法有效的合同继续履行,以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及合同的稳定性,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法院对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判决合同解除。第一,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比如,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因经济情况恶化已经无力支付购房款等。第二,经协商,守约方同意解除合同。本案中,因不具备上述两种条件之一,所以合同应继续履行。如出卖方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买受方可请求法院要求出卖方强制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您的情况,您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卖房义务并办理过户登 记手续,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法院会支持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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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那么当事人出现合同相关争议时,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的内容无效,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和解、人民调解、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房屋购买纠纷可以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其中房屋合同纠纷的调解,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在第三者也就是调解的人的主持之下,在查明了事实及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由第三者即调解人对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明和劝导,从而解决纠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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