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的程序是:(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3、迁入人户籍证明。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4、迁入人户籍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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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民想要将户口迁移至本省其他城市的,应当持本人的户口簿到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到迁入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户口簿到迁入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即可。
重要,不同地方对户口迁移的原因管理松紧程度不同,在严格地区当时审批材料的信息和迁移证不一致很有可能被退回。若是不确定可以前往落户地派出所咨询,确定是否需要修正。若是告知需要更正就要咨询落户地派出所承认的修正方法,然后回迁出地办理更换迁移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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