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就构成工伤。2、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情形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3、构成工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经赔偿的医疗费的等和工伤赔偿项目直接重复的,工伤不再赔偿。对于其他的赔偿项目都要赔偿。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即: 1、属于合理时间的情形: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 2、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属于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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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为:1、职工的劳动能力没有受到侵害的,不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只需要赔偿职工因治疗工伤而支出的费用;2、职工因交通事故致残而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伤残程度,对职工进行工伤赔偿。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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