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在六个月内,是不会重新立案的。但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当你起诉后发现法院没有管辖权,有些没有经验的法官会劝你撤诉,然后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茫茫然撤了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起诉时,当事人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撤诉之后又重新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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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中,原告想要撤回其起诉的,可以在法院受理之后,作出判决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但是,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撤诉需要符合的条件有: 1、申请撤诉的人是原告本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原告自愿而不是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4、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须经过被告同意。 其次,在法院审理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但是,无论是原告撤诉的,还是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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