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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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会被法官判决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的犯罪嫌疑人。2、可能会被法官判决有期徒刑,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3、身体有严重疾病,生活也不能自理,怀孕或者需要哺乳自己小孩的妇女,取保候审后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实践中其实取保候审是没有这么容易的,不是说达到上述条件就一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打一个不是很恰当的比方,你满足上述的条件,只能是说你入围了,但能不能取保还要看案件还需要看案件情况,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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