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够联系到,还是尽量联系;如果确实联系不到,可以在自己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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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对方不应诉的解决办法有:一方离婚起诉另一方但不应诉时,法院通常是打电话或寄快递让对方当事人来取传票,通知其一定要应诉;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传票;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要应诉;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
结婚证不在身边,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民政局查询婚姻档案,开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加盖民政局的公章,然后凭婚姻关系证明到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地点确定原则: 1、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那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 起诉离婚的流程: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起诉离婚需要的证件材料: ①离婚起诉状; 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没有结婚证的,可以准备民政局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③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④财产分割相关证据(房产证、存折、汽车、公司营业执照、股权比例证明和其他财产清单)。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审判人员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诉讼活动。 (2)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己方的观点,驳斥对方的观点,相互进行言辞辩论的诉讼活动。 (3)法官主持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4)调解无效、判决: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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