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的,不能在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 1、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双方主体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私房的被拆迁人是房地产权证所有人。 2、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共同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人为准。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 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确定)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补偿安置方式; (四)搬迁期限; (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制订,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拆迁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拆迁人应当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针对拆迁安置协议可以在口头签字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还可以维权。根据法律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补偿合同必须是户主签字。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拆迁补偿款应当由权利人领取,其他人没有权利领取。若拆迁方将您的补偿款发给别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向其主张;若对方有资格领取,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协议并非一定有效。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