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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划分

2023-01-29 14: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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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1-29 回复

专业分析:

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同时在次产分割上,也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成长,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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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夫妻离婚后对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应分情况。夫妻双方对孩子抚养权达成合意的,一般按协议处理。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具体处理规则如下:1.离婚后,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2.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3.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哺乳期的孩子的抚养权分配方式第一种情况:对于哺乳期的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那么按照双方协商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例如甲乙夫妻双方离婚,两人商定孩子归父亲甲抚养,那么这个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2、哺乳期的孩子的抚养权分配方式第二种情况: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共识,争夺抚养权的,如果夫妻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差不大,那么法院在判定时,以哺乳期内的子女随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的孩子的抚养权分配方式第三种情况:夫妻双方争夺抚养权,但是双方的条件悬殊很大,比如一方经济条件很差,或者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有不良嗜好,或者被判刑、品行不端等因素的,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各方面条件相对较好的一方。 4、超过哺乳期的孩子的抚养权的分配: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综合衡量经济条件、个人素质、生活环境等因素,有限分配给条件相对较好的一方。如果一方有丧失生育能力等特殊情况的,会有限考虑分配给有特殊条件的一方。 5、十周岁以上的孩子的抚养权的分配:除了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之外,法院在判定时还会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 6、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抚养权是归在一方的,也有少数情况,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在法院监督下,双方可以执行轮流抚养,轮流抚养的时间根据协商或调解结果执行。 7、抚养权变更:现实生活中,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因为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在抚养权的行使过程中,会发生抚养权的变更。是否支持变更的要求,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证据重新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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