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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生活费的情形有哪些?

2023-05-29 16: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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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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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以下:被执行人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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