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局退休职工死亡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r1丧葬费为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r2抚恤金为死者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1个月。r依据r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r新人社发〔2112〕111号r三关于丧葬抚恤待遇问题r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1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现仍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的1—4级工伤职工死亡其丧葬抚恤待遇既可按工伤保险办法领取即丧葬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也可按照《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新人发〔2114〕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111〕169号)规定领取即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支付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月养老金21个月支付。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以上两种丧葬抚恤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以往作出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rr已参保的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1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月养老金标准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可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对新政办发〔2111〕169号文件下发后死亡的按其本人月养老金标准发给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低于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rr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r新政办发[2111]169号r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r为了提高我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r(一)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1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r(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1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r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r三一次性抚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r四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r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111]98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用后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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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如果职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具体赔偿标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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