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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从受理到裁决一般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如果超过期限没裁决,可以去法院直接起诉单位。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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