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退休年龄(男61岁女55岁)离职分两种情况: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用关于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对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补偿了。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条的只有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而没有第二项。 所以这种情况下,即不存在“提前3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不存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不存在经济补偿。 2员工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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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赔偿。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因为退休员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退休人员返聘,不适用于国家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和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切都根据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的用工协议为准,原则上,是不给任何补偿的,给予补偿的目的,是支付给职工失去工作,没有了收入,给家庭和个人造成一定的困难,退休人员有退休费,是不能支付任何补偿的,并且他们和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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