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过一段时间在诉讼离婚调解时,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事后,一方反悔,称原协议有效,要求按原协议履行。前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来在法院调解书中的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双方在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条款应该视为对前份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修改或放弃。故无权主张按原协议履行。正常来讲,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出资时没有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而离婚时产权方对对方出资不予认可的,法院无法保护另一方的权益,除非未登记产权的一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或当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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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该房屋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但是在离婚时,一般会由登记名字的一方取得房屋,然后给与另一方补偿。
第一,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明确占有比例,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样的话,如果婚前双方没有明确房产比例,法院一般会按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各占一半来处理。 第二,如果是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一般按照按份共有。 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的出资比例较为悬殊,人民法院一般会考虑具体实际出资比例从而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不一定拘泥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各半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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