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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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原始股权执行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合法财产,执行法院均有权予以执行,即使该等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原始股权,尚在法律所规定的限售期内。但是,公司法等法律关于公司原始股权限售期的规定限制的是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该等原始股权。但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该等原始股权进行拍卖处置,并不受公司法所规定的限售期的限制。因此,即使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原始股权还处于限售期内,法院也是可以予以执行的。
公司破产可以强制执行,但需要瑕疵股东以其抽逃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破产后公司按照法定清偿顺序清偿后不再负清偿责任,但是股东出资有瑕疵的以其出资瑕疵范围对债务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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