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交通事故中关于顶包现象的特点包括了哪些方面

2020-09-14 16:45:06
推荐答案

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4 回复

专业分析:

交通肇事案件中,为规避法律惩处让他人冒名顶替、代人受罚而衍生出“顶包”一词,结合案例及相关资料,其特点总结如下: 1、存在较大的空间、时间可能进行“顶包”。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由于案发现场鲜有出现与肇事者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发生事故后的活动空间大。而在这一时间段,不论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当即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都会迅速与顶包人联系,进行与顶包有关的活动,如有的在事故发生后当场在车内调换座位;有的打电话迅速找到顶替者,与顶替者串供后离开事故现场;有的趁无目击者或目击者不备之机离开现场,与相关人员串通后再由顶替者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出现等等,较大的活动空间,相对较多的时间差,“顶包”行为足以完成。 2、存在多样顶替形式,利益交织、关联。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后的“顶包”大多表现为:年长者替年幼者,无公职人员替有公职人员,司机替老板,下属替领导,有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替无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等等。“顶包者”或是基于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基于亲情、友情等情感关系,或基于钱物关系等诱因而顶包;“被顶包者”多是基于保公职、保职务、骗保等原因让他人顶包。 3、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现象中有肇事人的违法行为,有顶包人的违法行为,甚至还有作伪证人的违法行为,骗保人的违法行为,顶包虽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却是后续各种违法行为产生的诱因。

展开更多

针对交通事故中关于顶包现象的特点包括了哪些方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鉴定费及诉讼费等。各项赔偿并不是每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全部包括,在主张赔偿项目时,应当具备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