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嫖娼处罚法中规定的内容:(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法律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时行政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行政执法实践看,北京基本上都适用行政强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3、争取从轻处罚途径行政相对人被拘留后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出来之前,争取行政执法机关不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
针对嫖娼有哪些处罚法,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嫖娼的处罚有: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初次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别的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情节较重的情形: 1、被查获后拒不悔改、态度恶劣的。 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的,该类情形属于情节较重,将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且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当事人已经发生性行为的。 若卖淫嫖娼人员已经发生了性关系,无论是否已支付钱财,视为卖淫嫖娼既遂,该情形亦属于情节较重,将被处以拘留,且可以并处罚款。 3、长期或多次卖淫嫖娼的。 若卖淫人员长期以此为职业,并多次进行性交易,而嫖娼人员并非首次进行嫖娼的,该类情形亦属于情节较重。曾因卖淫嫖娼被处罚又再犯的。违法当事人曾因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再次因卖淫嫖娼被查处的,视为累犯,属于情节较重情形。 4、多人聚集进行卖淫嫖娼的。 三人或三人以上同时进行性交易,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性质恶劣,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当然属于情节较重。 5、患有传染性疾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 若卖淫嫖娼人员患有梅毒、淋病等性病,在其不明知自己患病情况下而进行卖淫嫖娼的,不管是否已经传染给他人,该情形属于情节较重,若当事人明知其患有严重传染病而故意进行卖淫嫖娼的,则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情形: 1、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违法当事人已经谈妥价格但尚未支付金钱或已经支付金钱,若双方尚未发生性关系即被查获的,该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到底是处以拘留还是罚款,这属于警察叔叔的自由裁量权,大原则是,认错态度好或不适宜拘留的将被处以罚款。 2、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 违法当事人系第一次进行卖淫或嫖娼,且在被查获后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表示认错认罚的,该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3、通过口淫、手淫等方式进行卖淫嫖娼的。 若违法当事人未直接通过性器官发生性关系,而是采取口淫、手淫等方式变相进行性交易,该类情形亦属于情节较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