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归购房人所有、属其个人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将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补偿返还给另一方,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 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还款,其未明确表示归共同所有的,应属其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应先以房子的价值补偿归还该款,双方再对房屋进行分配。 三、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 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考虑一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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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或婚后办理了一方为所有权的房产证共同还贷的为一方财产,但还贷部门要予以清偿;如果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除非提供相应证据;父母购置房屋出资的是对个人赠与,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一、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如双方无婚内财产约定,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其性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针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婚后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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