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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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没有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分发伤残津贴。一级有百分之九十的工资,二级有百分之八十五的本人工资,三级有百分之八十的本人工资,四级有百分之七十五的本人工资。十级工伤的劳动者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 第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第二,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 第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第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五,伤残津贴。 第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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