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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时原告和现在的原告住所不一致

2023-09-07 11: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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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9-07 回复

专业分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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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起诉离婚一般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应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是应当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时,其原告起诉离婚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由原告决定。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可以。以下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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