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么去看待“有用”的问题。 1。“失踪”案件一般报案方都没有切实的寻找线索。对于没有线索的人口失踪有很多情况,尤其现在由于家庭纠纷引起的离家出走现象很多。一般来讲,警方会先要求报案人等待,然后根据各地汇总的无身份事故人员信息进行分析辨认,如果没有,则除非涉及重大情况,一般都会暂时搁置,等待进一步信息线索的出现。 从这方面看,由于警方掌握着广泛的信息资源,有可能对报案方“有用”。但如果在信息库内没有找到,那就可能“没有用”。 2。在等待中,由于失踪人员信息已经输入信息库,如果发生身份不能确定的新事故人员,警方就会在失踪人员信息库中校对;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获得了新线索(报案方提供的由警方负责调查),由于你报过案有案底记录,警方就会立即介入调查。如果被否定则将继续等待。 从这方面说,报过案和没有报过案显然完全是不同的。从我所了解的一个刑事案子看,就是因为报案人得到了一个新线索给了警方,警方调查后发现重大嫌疑,迅速介入破了案。 所以,对一般百姓理解的有用和没用不能简单判断“是”还是“否”的。当了解了失踪案的复杂性后,就应当知道发生失踪的情况下及时报案总体上来讲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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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且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不报警,自己可以自行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损害他人财产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合法取证。如果恐吓或威胁目的是为了索取财物、发生性关系,那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抢劫罪、强奸罪;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报案,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一般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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