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暂扣款是否能退还,还要根据性质确定,与案件有关的赃款会被随案移交,最后由法院判决是否没收。如果与案件无关的,司法机关在审查后应当退还当事人。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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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第二,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 第三,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机构或单位。
公安机关现场能扣押物品。在侦查的过程当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该经过办案部门的负责人的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是搜查中需要进行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的指挥人员进行决定;但是扣押价值较高的,应该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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