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仲裁法》依规定仲裁的开庭审理原则的同时,又在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肯定了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然而仲裁最大的特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规定将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作为不公开审理原则的补充。即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时将允许仲裁审理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则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公开,必须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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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经过以下程序: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在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会于开庭的五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员回避;质证辩论;仲裁前调解;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当事人进行答辩,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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