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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开发补偿费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毛地价; 2、宗地范围内开发项目按规定应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费用; 3、宗地内因乙方建设而需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4、在组织出让宗地项目开发建设中涉及到应由乙方交纳的有关税费; 5、宗地内的市政建设费用; 6、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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