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6、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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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对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弱势群体财产的;因实施诈骗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救灾名义诈骗的;诈骗抢险救灾或扶贫救济款的。
诈骗罪有下列情节会被认定为特别严重:诈骗集团的主要分子情节严重;惯犯或者流窜作案;欺诈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骗救灾、抢险、防洪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财产;利用诈骗财产开展违法活动;因诈骗受到刑事处罚的;导致被害人死亡;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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