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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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期限是二年。因为原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出现了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形,则另一方当事人自仲裁裁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及程序:由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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