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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办法》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是可以搭乘飞机的。 临时身份证办理步骤如下: 办理条件: 1、本市居民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在办证期间急需使用证件的 2、姓名、住址项目中含冷僻字的不能办理临时身份证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如属于上述办理条件1的还需提交《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办理流程: 1、交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如属上述办理条件第2点的不需提交) 2、在办妥手续后3日内,持《户口簿》及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回执和工本费收据领取证件 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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