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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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孩子出生地所在妇幼保健院补办出生证明。凭借孩子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孩子出生地所在妇幼保健院,按照补办要求,补办出生证明即可。
按照公安户籍管理规定,需要有出生证明才可以办理上户口,可以去补办出生证明,如办不了去当地派出所申请做亲子鉴定,经派出所同意后到指定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凭亲子鉴定报告办理上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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