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离婚登记的地域管辖原则有哪些?

2023-07-28 21:59:32
推荐答案

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28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展开更多

针对离婚登记的地域管辖原则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婚姻登记管辖区域划分如下:县、无区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办理行婚姻登记;省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人民政府在乡居民办理登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涉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境外人员的登记。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