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并且内容更加广泛。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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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故意投放、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足以危害社会安全的物质,应当立案。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有:将危险物质投放到食物和饮料中;将危险物质投放到河流、池塘中;在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一)犯罪客体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三)犯罪主体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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