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让需要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二)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五)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六)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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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合同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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